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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员守则

1.统一领导。仲裁组组委会授权领导,裁判组应接受仲裁组领导、裁判员应服从裁判组组长领导,对竞赛裁判工作进行统一。

2.熟悉规则。裁判员应根据分工,熟悉规则和场地布置,掌握各种仪器装备的性能、使用、安装、维护、保养的方法及评分办法。

3.设施检查。裁判人员要按规定对比赛场地、材料、工具及设施进行严格检查,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指出改正。

4.公正裁判。裁判人员在检查裁决时,要做好清楚完整的记录。如有意见分歧应在裁判组内确定;无法确定的向裁判长报告,由裁判长裁定。裁判人员必须严格执法,认真负责,细致准确地进行裁判,并做到积极主动工作,互相尊重,互相支持,搞好团结,服从大局,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。裁判人员要排除干扰,坚持原则,遵守纪律,不徇私情,秉公裁判,遇有本队参赛项目应回避。如发现违犯纪律现象,竞赛组委会将严肃处理。

5.成绩确认。分组进行比赛,参赛项目比赛结束后,立即评出成绩,并填写《比赛成绩报告单》一式三份,由裁判组长、裁判员、参赛队长审查签字后交裁判长。

6.统一着装。裁判员在工作期间,必须着装整齐,举止端正,佩带裁判证。

7.持证裁判。裁判员工作证严禁转让、借用,发现有裁判员违纪现象,经大会竞赛组裁决取消裁判资格。

        8.裁判权力。裁判员对不服从裁判的参赛队员,可提出警告;对情节严重的,令其退出比赛场地,交竞赛组委会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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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.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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